职务侵占1000万元判刑六年案例

2019-09-05 23:05:52 雷国亚律师 1434

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职务侵占罪   一审   刑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24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舒惠,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系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泰)总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菲,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系陕西中泰副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舒惠、李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舒惠、李菲及辩护人黄敬、胡玄欣、尚志明胡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陕西中泰成立于2005年,原名称为陕西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后被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收购,2014年6月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中泰,主要负责为中泰创展选择有资金需求的优质企业,审核通过后,中泰创展根据项目类型安排旗下相应公司对外放款,以此来赚取利息和顾问费等费用,陕西中泰获得相应的绩效提成款。2012年1月,被告人杨舒惠担任陕西中泰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2012年11月,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泾阳)通过陕西中泰从中泰创展借到的一笔8000万元短期借款即将到期,金盾泾阳无力偿还。金盾泾阳法定代表人陈某2和时任董事长助理张某1经与杨舒惠商议,决定由金盾泾阳提供陕西同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纺织)、大荔裕达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荔裕达)、陕西蒲城银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纺织)的资料,以该三家公司股权作质押,再次进行借款,用于偿还之前金盾泾阳项目的本金和利息,所有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金盾泾阳承担。之后,由于金盾泾阳未能完全归还借款,陕西中泰多次利用同兴纺织、大荔裕达等公司的资料向中泰创展申请借款,用于反复“借新还旧”偿还之前产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由于反复“借新还旧”导致支出的本金和利息越来越大,2014年7月开始,杨舒惠通过他人取得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格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的复印件,并指示陕西中泰公司副总经理李菲等人伪造企业财务报表、供销合同等借款资料,在上述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借款业务,多次向中泰创展申请借款,并以委托收款的方式指令中泰创展及其关联公司将发放的借款资金转入李菲和赵某1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此前产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经审计,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舒惠、李菲等人利用虚构借款项目,非法获取绩效提成共计9915375.6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据此,被告人杨舒惠、李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借款项目获取绩效提成,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菲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杨舒惠、李菲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舒惠、李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杨舒惠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涉案金额应减去杨舒惠为单位垫付的111.4万元经营支出;杨舒惠个人获得的侵占资金已为单位偿还债务;杨舒惠未直接参与虚假业务的具体操作,且认罪认罚,愿意退缴100万元补偿单位损失,提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李菲主观恶性小,本案危害结果不大,且李菲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提请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5年,陕西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典当行)成立,后于2009年被中泰创展收购,2014年6月,金鼎典当行名称变更为陕西中泰。中泰创展主要是以对外贷款,赚取利息和顾问费等费用。金鼎典当行被收购后负责为中泰创展选择有资金需求的优质企业,经中泰创展审核通过并根据项目类型安排旗下相应公司对外放款,获取绩效提成款。2011年4月,被告人杨舒惠到金鼎典当行工作,2012年1月,杨舒惠经中泰创展任命担任金鼎典当行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2011年8月,被告人李菲到金鼎典当行工作,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12年11月,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泾阳)通过陕西中泰从中泰创展借到的一笔8000万元短期借款即将到期,金盾泾阳无力偿还。金盾泾阳法定代表人陈某2与杨舒惠商议,决定由金盾泾阳提供陕西同兴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纺织)、大荔裕达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荔裕达)、陕西蒲城银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纺织)的资料,以该三家公司股权作质押,再次进行借款,用于偿还之前金盾泾阳项目的本金和利息,所有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金盾泾阳承担。之后,由于金盾泾阳未能完全归还借款,陕西中泰多次利用同兴纺织、大荔裕达、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的资料及以八鱼油脂、大荔裕达、同兴纺织、银河纺织、振兴粮油、金紫阳农业、宝姜石化等虚假项目向中泰创展申请借款,以“借新还旧”的方法偿还之前产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中泰创展为此支付了绩效提成款。

        由于反复“借新还旧”导致支出的本金和利息越来越大,2014年7月开始,杨舒惠通过他人取得富县宏佳果业有限责公司、西安格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汉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合阳果汁厂、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兴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延川县锦春枣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农科化肥有限公司、西安市山美食品有限公司、陕西兴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延安合力集团有限公司、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远辉贸易有限公司、紫阳县和平茶厂等16家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的复印件,并指示李菲等人伪造企业财务报表、供销合同等借款资料,在上述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借款业务,多次向中泰创展申请借款,并以委托收款的方式指令中泰创展及其关联公司将发放的借款资金转入李菲和赵某1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此前产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并从中泰创展获取绩效提成款。经审计,2012年至2014年,杨舒惠、李菲等人利用虚构借款项目,获取绩效提成共计9915375.67元,并经杨舒惠分配给其本人和李菲及陕西中泰其他人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陕西中泰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8月陕西中泰在内部稽核审计期间,发现公司总经理杨舒惠、副总经理李菲等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借款主体和借款内容,骗取公司绩效奖金,给陕西中泰造成重大损失。

        2.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中泰创展成立2008年成立;金鼎典当行2005年成立,2014年变更为陕西中泰,中泰创展系陕西中泰股东。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赢管理有限公司是中泰创展的关联公司。

        3.中泰创展任命决定、劳动合同书证明:2012年1月5日,中泰创展任命杨舒惠为金鼎典当行总经理;李菲2012年8月到金鼎典当行任总经理助理。

        4.中泰创展关键岗位职能文件、2012年至2015年绩效奖励和管理办法、业务操作细则证明:中泰创展对典当行总经理、项目经理等岗位职责、陕西中泰员工绩效奖金的取得及违规经营的处罚、开展“过桥贷款”业务的操作细则均作了明确规定。

        5.中泰创展提供的放款表、业务放款凭证、绩效奖金发放凭证、中泰创展关联公司放款凭证证明:中泰创展及关联公司为八鱼油脂、大荔裕达、同兴纺织、银河纺织、振兴粮油、金紫阳农业、宝姜石化项目及富县宏佳等其他十六个虚假的项目发放了款项,同时给陕西中泰发放了上述虚假项目的绩效提成款9915375.67元。

        6.陕西中泰资金平衡表、统计表及补充、放贷清单、资金明细核对表证明:陕西中泰以大荔裕达、富县宏佳等虚假项目从中泰创展取得资金放贷的明细及用资金进行倒贷的往来明细,以上资料由李菲及陕西中泰风控总监查某、行政总监兼出纳赵某1提供并签字确认。

        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等配套合同文件、股权出质通知单、承诺书等借款文件证明:杨舒惠等人以富县宏佳果业有限责公司、西安格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汉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名义,伪造虚假的借款合同、股权质押文件、行长承诺书等配套借款文件,骗取中泰创展发放贷款。

        8.富县宏佳果业有限责公司、西安格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汉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合阳果汁厂、陕西稼丰农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兴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金圣果业有限公司、延川县锦春枣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农科化肥有限公司、西安市山美食品有限公司、陕西兴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延安合力集团有限公司、延安美水酒有限公司、志丹县永祥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远辉贸易有限公司、紫阳县和平茶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述公司与陕西中泰无业务、账务往来关系,没有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

        9.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及调整说明证明:中泰创展为八鱼油脂、大荔裕达、同兴纺织、银河纺织、振兴粮油、金紫阳农业、宝姜石化、富县宏佳、格润牧业、汉宝科技、恒兴果汁、稼丰农资、建兴农业、金圣果业、锦春枣业、农科化肥、山美食品、兴银国际、合力集团、美水酒、永祥豆制品、远辉贸易、和平茶厂等“虚假项目”发放绩效金额为9915375.67元。

        10.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意见证明:陕西中泰向中泰创展提供的借款资料中有多个公章及私章均与真实印章不符。

        11.证人张某1(金盾泾阳董事长助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杨舒惠安排陕西中泰副总李菲与他对接办理过桥借款用于偿还农行贷款,金盾泾阳提供了真实的借款审核资料,借款前三笔是金盾泾阳正常归还陕西中泰的,第四笔8000万元的项目是借钱归还,之后金盾泾阳还款能力出现问题。陕西中泰发现后,先是要求将一个私人印鉴加在金盾泾阳在建行和农发行的公户预留印鉴中,后在2013年3月左右控制金盾泾阳账户及公章和财务章。借款中第五笔到第七笔处于陕西中泰通过银行账户增加印鉴监管的情况,第八笔至第二十六笔由陕西中泰实际控制金盾泾阳账户进行借新还旧行为。

        12.证人王某1(陕西中泰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金盾泾阳有一笔8000万贷款不能如期归还,后通过杨舒惠联系的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归还。由于新的贷款会产生利息,所以一切倒贷行为都是因为金盾泾阳这一笔8000万引起的,窟窿越来越大,直到后来无法弥补东窗事发。2014年下半年,当时杨舒惠通过农发行周某处弄到一些企业的基本资料并发出指令,李菲具体安排大额项目部员工实施,查某、康某负责尽调报告和业务合同,赵某2负责给电子版的合同用软件做印章,她和肖某1负责财务报表和尽调报告的财务部分,赵某1和李菲负责管理倒贷用的公户和私户,姜某负责将所有资料扫描上传总部。涉及虚假业务的公司有16家,还有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陕西大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前期与陕西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后期还用他们的资料申报虚假借款业务。绩效奖金是由总公司按季度计算发放到陕西中泰的公户,她按照杨舒惠制定的员工分配方案造一个上报总公司备案的奖金发放表,然后赵某1把绩效奖金发放到每位员工卡上,所有员工再把全数打到杨舒惠卡上,最终由杨舒惠来发放。从2013年到2015年杨舒惠往其招商银行卡里总共发放绩效奖金143万元。

        13.证人康某(陕西中泰业务总监)的证言证明:虚假借款的审核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章程、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银行批贷函都是杨舒惠通过银行弄到的扫描件,全体员工分工打印完成由他收集审核,然后交给查某报总公司审核,他写过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杨舒惠和李菲是倒贷账户的实际掌控人。陕西中泰的正常业务不需要对外进行借款,因为金盾泾阳的8000万坏账已经出现,为了掩盖这个事实,一直使用其他公司的资料向中泰控股申请借款来偿还上一笔借款,并且产生了巨大的利息,在新借款还没发放而旧借款需要归还的时间差里,就需要从外部进行短期借款来进行周转,因为这个利息相对较高,所以借期也很短,新的借款放下来之后就给外面还上了。2014年杨舒惠让他和张某2联系,刻了各级工商局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各家银行公章、行长私章、客户业务部章、业务办理章、20家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等各类印章,总数有60枚左右。后来他和赵某2把所有假印章拉到张某2的洗车行,在那里进行了焚烧,一起烧毁的还有在公司没有销毁完的少量纸质虚假贷款资料。他在陕西中泰获得约35万元提成。证人张某2的证言对上述相关情节予以印证。

        14.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陕西中泰的法人代表是王某2总经理是杨舒惠,负责主管陕西中泰的工作;李菲是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大额贷款业务。2012年金盾纺织一笔贷款没有按期还款,总经理杨舒惠害怕陕西团队在北京中泰总部留下业务不良记录,就出了一个“倒贷”的主意,具体操作的方法主要分为三类:一类就是金盾泾阳在外面找一些同意替金盾泾阳贷款的公司(大荔同兴纺织公司、大荔裕达棉业有限公司、银河纺织有限公司),让上述这三家公司通过陕西中泰向北京中泰总部贷款,款到贷款公司账户后再将款打给金盾泾阳,金盾泾阳再用这部分钱偿还之前的贷款;第二类就是杨舒惠借用别的公司(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在北京中泰的授信额度,背着这些公司用他们剩余的贷款额度替金盾泾阳贷款、倒贷款;第三类就是杨舒惠从社会找一些公司的基础资料,然后让陕西中泰的工作人员套用真实贷款业务模板,从头至尾伪造一份贷款合同向北京中泰总部骗取贷款,然后将所贷来的款用于偿还之前倒贷产生的贷款。参与制作这个虚假的项目调查报告的人有查某、李菲、王某1、杨舒惠、康某等人,杨舒惠还安排人伪造相应的公司印章、法人私章、工商局的印章等,然后让公司的伪造企业法人签名、按手印、盖假章。她在陕西中泰获得约80余万元提成。

        15.证人查某的证言证明:从2012年至今,陕西中泰总计用17家左右的公司向总部给金盾泾阳倒贷,他负责根据公司的合同模板制作虚假的贷款合同,康某负责往虚假合同上伪造法人签字和公章,股东决议上因为需要很多人按指印,公司基本上每个人都冒充股东按过指印。用伪造的贷款合同所贷来的款发放后就由杨舒惠、李菲她们负责处置。伪造合同所用的假印章是杨舒惠让康某刻的,李菲还伪造过农发行业务专用章、工商局的股权出质通知书上面“工商局”的印章全是用PS技术P上去的。这些伪造的印章,2015年8月的时候被他和康某、赵某2、肖某2四个人粉碎了。从2012年到2016年其总计拿了70万元的业绩提成,其中通过伪造虚假贷款业务拿取的业务提成有40万元。证人姜某(陕西中泰业务经理)、赵某2、肖某1、刘某(陕西中泰业务员)的证言对上述相关情节予以印证,并证明了获得绩效奖金的情节。

        16.证人周某(时任农发行延安分行副行长)的证言证明:从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分三次向某惠提供了富县宏佳果贸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企业资料。上述企业都是曾经在当地农发行有过贷款业务,所以在系统里能够调出他们的基本资料。

        17.证人杨某(中泰创展副总经裁)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中泰控股的风控部在审核陕西中泰一个贷款项目时通过网上查询发现申请贷款的公司股权没有如期质押,对此陕西中泰的风控总监查某解释说由于网站系统未能及时更新,实际已经完成质押,并且提供了工商部门的证明。风控部与工商部门核实后发现根本没有这个证明,于是派人去陕西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确实没有质押。随后,中泰控股领导将陕西中泰副总经理李菲、风控总监查某召回北京进行询问,二人承认陕西中泰的很多业务都是虚假的。证人张某3(中泰创展风控部总经理)、陈某1(中泰创展风控部副总经理)、王某2(陕西中泰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对上述相关情节予以印证。

        18.证人樊某(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陕西中泰是一家专门为企业做过桥贷款业务的公司,2012年至2014年金紫阳向陕西中泰多次办理过贷款手续,其中只有2012年8月份的第一笔的几千万实际给金紫阳发放了,剩余以金紫阳公司名义申请的贷款都没有给金紫阳发放。因为当时金紫阳公司也一直需要贷款,韩某让他多次向陕西中泰提供贷款材料,但是陕西中泰一直推脱,再没有放过款。递给陕西中泰的贷款材料交给李菲和查某了,每次业务结束后,除公司印章外,其余的材料就没有取回。证人韩某(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对上述相关情节予以印证。

        19.被告人杨舒惠、李菲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2月1日,沈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沈阳市沈河区高德海鲜舫附近将杨舒惠抓获。

        2017年5月4日11时,经侦支队民警通过电话传唤李菲到经侦支队,14时李菲到达后被刑事拘留。

        2.公安机关出具的杨舒惠、李菲户籍资料证明:杨舒惠、李菲的基本身份情况。

        3.退款凭证证明:姜某退款17.2万元,肖某1退款7万元,李菲退款5万元,查某退款17万元,王某1退款10万元,赵武退款3万元,张某2退款20.5万元,赵某2退款1万元,赵某1退款19.5万元,共计1002000元,以上退款均存放于西安市公安局。

        4.冻结王某3名下账户62×××06内24503.75元,6228480048953370870内714867.7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舒惠、李菲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借款项目获取绩效提成,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舒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杨舒惠为单位垫付经营支出及杨舒惠以侵占资金为单位偿还债务,无证据支持,不应从犯罪数额中减除;杨舒惠虽未直接参与虚假业务的具体操作,但系其指示李菲等人进行;杨舒惠认罪态度较好,有退赃行为,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舒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菲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给单位造成了财产损失,唯李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不能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舒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

        二、被告人李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

        三、收缴在案的人民币一百二十二万二千元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发还被害单位。

        四、冻结王超名下账户62×××06内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零三元七角五分及6228480048953370870内人民币七十一万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七角一分发还被害单位。

        五、被告人杨舒惠退缴人民币一百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六、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 锐

        审 判 员  田广明

        代理审判员  李馨欣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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